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机构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2〕10号 | 南宁市好中乐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450111600209357 | 唐桂祥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2袋荷花纯味精(生产日期:2018年07月18日); 3、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0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1号 | 南宁市亿展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91450100569052294B | 陈雄强 | 当事人经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1040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在我局的对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项第3点第(1)(5)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5件,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73018号); 二、罚款11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仟壹佰圆整(¥1100.00)。 | 2022年1月11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号 | 南宁市越之盛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92450100MA5NNL5A3T | 杨吴俊 | 当事人经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1563.6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在我局的对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项第3点第(1)(5)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09件,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73019号); 二、罚款16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仟陆佰圆整(¥1600.00)。 | 2022年1月11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3号 | 广西闽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91450100056023199P? | 林敬舟 | 当事人经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2405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在我局的对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项第3点第(1)(5)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798件,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73010号); 二、罚款19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仟玖佰圆整(¥1900.00)。 | 2022年1月11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4号 | 南宁市推挖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92450100MUM560Q | 韩学深 | 当事人经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1800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在我局的对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项第3点第(1)(5)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90件,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73016号); 二、罚款18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仟捌佰圆整(¥1800.00)。 | 2022年1月11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5号 | 南宁市湘跃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92450100MA5P892502? | 陈湘如 | 当事人经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有实际售出,货值金额826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在我局的对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项第3点第(1)(5)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2件,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73017号); 二、罚款900元。 以上罚款合计玖佰圆整(¥900.00)。 | 2022年1月11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6号 | 潘忠开 | 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92450100MA5L9TH44D | 潘忠开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 | 2022年1月12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7号 | 李文强 | 无照经营案 | 44058219921021* | 李文强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整,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2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8号 | 江西东南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 销售未标注企业名称、地址线缆案 | 91360121716549058L | 钱东召 | 当事人生产、销售隐匿企业名称、地址的电线、电缆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四)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隐匿企业名称、地址的电线30卷,电缆688米;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04.8元等值以下的50%罚款3502.4元。 | 2022年1月12日 | 质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9号 | 南宁市林斌家用电器批发部 | 销售强制性产品未经认证的电器案 | 92450107MA5NAB5H26 | 何玉林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300.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300.5元。 | 2022年1月13日 | 质量安全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0号 | 南宁市三妹美发屋 | 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 450107600053878 | 谭幼形 | 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Qianyijia INNOVATIME SMART COLOR”的智能染膏18支;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00元。 | 2022年1月1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1号 | 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 9145010076582014XT | 易鸿远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生产的该批次??????????? GFM-1021-d6A1.00(乙级)-1规格型号的钢质隔热防火门13樘; 2、没收违法所得85.79元整; 3、罚款120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2085.79元整,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3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2号 | 安泰 | 参加传销活动案 | 37098219941005* | 安泰 |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 2022年1月12日 | 高新分局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2-2
发布时间:2022-01-17 10:19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