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机构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2〕23号 | 南宁市星缘便利店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案 | 92450100MA5MFB4F6R? | 蒙武有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25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8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4号 | 广西广福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表示功效性断言或保证的药品违法广告案(奥利司他) | 91450100MA5MT25U76 | 肖刚 | 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2年1月18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5号 | 南宁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葱香丸子案 | 91450100MA5N19Q45P | 施宇箭 | 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2022年1月18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6号 | 南宁市采尚化妆品店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92450100MA5KYC0108 | 蒋琳? |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桂药监规〔2020〕2 号)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9.99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上述依法被本局扣押的1盒化妆品“SK-II护肤精华露”(神仙水)];3、并处罚款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799.99元。 | 2022年1月18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7号 | 广西鉅荣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 91450100MA5KYBGU7F | 劳建华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行为,罚款1000元; 2、对虚构原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50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 2022年1月17日 | 价格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8号 | 广西日昇电梯冷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91450100711430891B | 莫庆森 |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按制度落实了整改。在调查期间没接到过发生危害后果的报告。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也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进行整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当前无违法行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登记事项(住所)发生变更而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立即改正。 2、当事人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八千元行政处罚: ??? 综上二项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处罚,一并执行,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 处罚款八千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9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29号 | 广西仙山野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布违法广告案 | 91450100MA5N50G810 | 屈小兰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时间较短,虽然主动改正,但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为查清本案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事实及当事人的整改表现,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1.对当事人在互联网拼多多平台“LUBAOTANG”品牌旗舰店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2400元人民币。 ??? 2.对当事人在互联网淘宝平台“鹿气仁和”网店的广告中使用“坚持饮用、状态回归”的广告用语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800元人民币。 ??? 综上二项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处罚,一并执行,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 按广告费用四倍处罚款32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9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0号 | 南宁市梦品源汤包店(经营者:黄来斌)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92450100MA5MR8A846 | 黄来斌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2022年1月20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1号 | 南宁睿宁便利店 | 南宁睿宁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零售制品案 | 450111600148743 | 何兰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9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20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2号 | 广西广播电视台 | 发布违法广告案(高原崖蜜) | 12450000MB18779393 | 满昌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9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3号 | 广西广播电视台 | 发布违法广告案(南京同仁堂人参蜂胶牙膏) | 12450000MB18779393 | 满昌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1200元; 2.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罚款2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6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9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4号 | 广西广播电视台 | 发布违法广告案(美丽“变变变”塑身指导服务) | 12450000MB18779393 | 满昌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1月19日 | 公平交易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5号 | 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科园店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91450100595104318W | 张国礼 |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八桂佳家圆?白砂糖、珍惠琳?白砂糖、“珍惠琳?单晶冰糖”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没收未销售的上述批次八桂佳家圆?白砂糖4袋、珍惠琳?白砂糖11袋。 | 2022年1月20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36号 | 南宁市老左水产行 |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450107600484717 | 胡红丽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量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 2022年1月21日 | 高新分局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2-3
发布时间:2022-01-24 10:22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