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机构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2〕121号 | 南宁市科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不正当竞争案 | 91450103399118974T | 唐玉香 |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2年3月21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2号 | 广西南宁益有香粽食品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91450103MA5N9TXJ07 | 黄黎黎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整(¥220.00);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贰拾元整(¥5220.00)。 | 2022年3月21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3号 | 广西盛客城商贸有限公司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91450100MA5NPNAA1A | 吕华文?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玖角(¥3.90);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叁元玖角(¥5003.90)。 | 2022年3月21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4号 |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 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52450000507164434C | 肖开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3月22日 | 东盟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5号 | 刘蕾 | 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 | 52270119981027* | 刘蕾 |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两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50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3月24日 | 经开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6号 | 南宁高新区桃紫便利店(经营者:黄彩桃)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92450100MA5PL9M59N | 黄彩桃 |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93.00元。 | 2022年3月24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7号 | 南宁市艳峰百货批发部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92450100MA5MW1T67W | 闭桂艳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上缴国库。 | 2022年3月24日 | 东盟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128号 | 南宁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 91450100675003998L?? | 卢海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年3月24日 | 东盟分局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2-12
发布时间:2022-03-28 11:01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