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投诉,2017年1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购买到涉嫌标签不合格的食品要求予以查处。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对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是消费者确定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因此,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也应查看预包装食品标签,选购合格食品,并对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等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