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简称实施意见)及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法办发〔2020〕2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五条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针对《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适用情形为从轻、一般、从重、全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未依法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依法通过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况的。 | 责令改正,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 全部 | 违反《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500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5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