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简称实施意见)及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法办发〔2020〕2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局制订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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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
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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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五条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针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适用情形为从轻、一般、从重、全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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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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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未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按照要求在购车发票中载明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况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二)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五)加装伞架、车篷;(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 全部 | 违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二)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五)加装伞架、车篷;(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